9月20日,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稿)和《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稿)。早在2005年11月份全体会员大会上,以上两个文件在全体会员中一致通过,此次颁布则标志着全国性展览工程行业资质等级评定真正进入实施阶段。
该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7月和10月进行。首次评审于9月20日开始,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申报时间,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评审时间,评定结果将于2008年1月在成都举办的”展中展”期间正式公布并向获得资质等级的工程企业颁发证书。
作为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指定的合作媒体,本刊全文刊发《标准》和《办法》,并从这一期开始连续对申报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进行推介,并将刊登评定结果。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稿)
总则
1-1、为了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市场,提高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特制定展览工程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1-2、本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策划、设计
* 结构制作与安装
*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 安装、搭建和拆除
* 装饰与装潢
* 人工
* 电力
* 维护
*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1-3、本标准用于:
* 审定从事1-2款规定范围业务的展览工程企业的从业和执业资格;
*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优先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1-4、本标准包含通用标准和三个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标准
2-1、通用标准:符合并达到此款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方可申报资质等级。
1)正式申请、并已获批准成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资、合资)单位;
3)从事本标准1-2款规定服务范围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企业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
2-2、一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需提供2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8)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9)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3、二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200万元以上、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8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2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4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需提供2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7)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8)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2000平方米;
9)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4、三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 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万元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1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300万元,需提供2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8)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9) 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1000平方米;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资质等级适用的展览工程范围
3-1、一级资质:可实施的展览工程面积和展览工程合同的金额不限;可优先获得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展览会主场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3-2、二级资质: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和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场承建商、或单位项目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搭建商的资格;
3-3、三级资质: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和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场承建商、或单位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搭建商的资格;
3-4、通过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的企业均可获得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中的展览场馆单位推荐执行无附加条件的管理费用标准的资格。
资质等级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4-1、符合本标准1-2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符合2-1款通用标准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对照资质等级标准,选择所需要申报的资质等级,向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提请申报。
4-2、企业在申报资质等级时应上交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规定的资料、数据、证书、等文件。
4-3、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下设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评审。
4-4、评审结果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核、批准、备案。
4-5、通过资质等级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将获得资质证书,并获准进入本规定的1-3款和3款程序。
4-6、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包括年度复核、降级、撤销)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及下设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附则
5-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2、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管理。
中国展览馆协会
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