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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二○○二年第90号 

公布《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商业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商业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该项标准由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发行。
  附件:商业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二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行业标准SB/T 10358-2002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
Rating Standard for Professional exhibitions
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划分及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专业性展览会等级划分和评定的原则、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以经济贸易活动为目的的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划分及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专业性展览会 professional exhibition (show, fair, exposition)

  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2.2

  特殊装修展位 raw space with special decoration

  由参展商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专门设计并特别装修的展览位置及其所覆盖的面积。

  2.3

  展出净面积 exhibition net area

  专业性展览会用于展出的展位面积总和。以平方米表示。

  2.4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 ratio of area for special booth

  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总和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2.5

  参展商 exhibitor

  参加展览并租用展位的组织或个人。

  2.6

  境外参展商 overseas exhibitor

  以境外注册企业或境外品牌名义参加展览的参展商。

  2.7

  专业观众 professional visitor

  从事专业性展览会上所展示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服务的观众,以及用户观众。

  注:这里所指的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如机械零件),也可以是无形的产品(如软件、服务等)。

  2.8

  等级 grade

  用于划分专业性展览会质量差异的级别设定。用英文大写字母A、B、C、D表示。

3.等级的划分、依据和评定方式

  3.1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评定分为四各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D级。

  3.2等级的划分是以专业性展览会的主要构成要素为依据,包括:展览面积、参展商、观众、展览的连续性、参展商满意率和相关活动等方面。

  3.3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按照附录A执行。

  3.4专业性展览会的等级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同意的评定标准及方法评定产生,其品定结果表示该专业性展览会当前的等级状况,有效期为三年。具体的评定方式按专业性展览会评定机构制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3.5专业性展览会等级的评定采取资源的原则,主办(承办)方按有关程序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评定机构予以评定。

4.安全、卫生、环境和建筑的要求

  专业性展览会举办场馆的建筑、附属设施和管理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法规和标准。

5.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条件

  5.1 A级

   5.1.1展览面积

    5.1.1.1展出净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5.1.1.2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20%。

   5.1.2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20%。

  5.1.3观众

    5.1.3.1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60%。

    5.1.3.2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

  5.1.4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5次。

  5.1.5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 "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80%。

  5.1.6相关活动

    专业性展览会期间组织与专业性展览会主题相关的活动。

  5.2 B级

   5.2.1展览面积

    5.2.1.1展出净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5.2.1.2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10%。

   5.2.2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10%。

   5.2.3观众

    5.2.3.1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50%。

    5.2.3.2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

   5.2.4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4次。

   5.2.5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 "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5%。

  5.2.6相关活动

    专业性展览会期间组织与专业性展览会主题相关的活动。

  5.3 C级

   5.3.1展览面积

     5.3.1.1展出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5.3.1.2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至少达到5%。

   5.3.2参展商

     境外参展商展位面积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不少于5%。

   5.3.3观众

    5.3.3.1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

    5.3.3.2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

   5.3.4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3次。

   5.3.5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 "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70%。

  5.4 D级

   5.4.1展览面积

    展出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5.4.2观众

    展览期间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30%。

   5.4.3展览的连续性

    同一个专业性展览会连续举办不少于2次。

   5.4.4参展商满意率

    参展商满意率的评价按"参展商满意率调查表"的调查结果进行,其中总体评价结论为"很满意"和 "满意"的数量总和,应不低于参展商总数的65%。

6.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附加项

  6.1管理体系状况

    6.1.1负责专业性展览会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的主办(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1.2展馆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1.3装修和搭建的主要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6.1.4展览运输的主要承办方通过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注: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附加项不作为专业性展览会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达到的项目在评定规定时可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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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则

  一、为加强对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的统一规范管理和组织协调,根据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整合优势资源,完善管理规则和运作机制,加强规划协调,促进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扩大商品流通与消费,推动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
  三、本办法所称展览会是指在境内举办的经济技术贸易及投资领域的博览会、展览会、洽谈会、交易会、采购会等。
  本办法所称商务部举办展览会工作是指需要以商务部名义作为主办、参与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的内部审批、管理和评估工作。
  四、商务部举办的展览会应符合商务事业发展规划和商务部工作重点方向。
  五、商务部根据集中资源、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和市场化导向的原则,按照展览会对推动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展览会实行分类管理。
  六、除采取申办制的展览会外,商务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举办的展览会不超过一个,已有商务部举办展览会的省市不再新增;
  商务部新增举办展览会的审批在同等条件下向中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倾斜;
  新增展览会在时间和内容安排上与商务部现有举办展览会没有重叠。

第二部分 展览会分类标准

  七、重点发展类展览会是指由商务部单独主办或作为第一主办单位的,对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展览会。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国经济发展有重大作用和意义、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配合外交外贸多双边工作的需要;
  (二)具有全国性、综合性或较强专业性,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一半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3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5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9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30%;
  (三)综合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专业性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40%。
  (四)如非商务部发起举办的展览会,应已连续举办3届以上;
  八、参与主办类展览会是指对促进国民经济和商务工作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全国或区域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共同主办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二)在展览会总体方案中,应有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规划;
  (三)国内参展商来自全国三分之一以上省(区、市),且展位比例达到20%以上;综合性展览会参展的主要行业在3个以上,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40%;专业性展览会专业观众总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70%;涉外领域展览会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20%;
  (四)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30%。
  九、支持引导类展览会主要是指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性和地方性展览会,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非涉外领域的展览会以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其他副部级以上单位和全国性行业组织或民间组织为主举办,商务部作为协办或支持单位。具体标准如下:
  (一)利于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及在业内具有重大影响成长性好,对主要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有积极作用;
  (二)涉外领域展览会专业观众人次与观众总人次的比值不少于40%,境外观众人次不少于观众总人次的1%;
  (三)展览会展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例不少于20%。

第三部分 审批与举办

  十、除对举办时间长、组织办展模式成熟、国内外影响大的展览会继续沿用原有举办方式外,对适合采取申办制的或两个以上申请单位提出举办相近内容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可实行申办制。
  十一、新增展览会申请单位应提前一年向商务部提出举办申请。
  十二、举办地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市场份额比重较高。
  十三、展览会申请单位具备成功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具有组织协调商务活动的专门机构,具有举办商务活动所需的广告宣传、招商招展、接待服务等经费保障;举办地具备满足参展人员的住宿接待、安全保卫和交通设施等能力。
  十四、对展览会的可行性有充分论证,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事先征求相关国家(地区)经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五、展览会申请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请举办函
  (二)展览会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展览会总体工作方案
  (四)展览会招商招展方案
  (五)展览会紧急情况应急方案
  (六)展品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七)国务院相关部门、行业商协会的意见
  (八)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主办的展览会须提供相关国家(地区)驻外经商(参)处的意见
  (九)上届展览会总结
  (十)上届展览会会刊
  如为首届举办,可不提供第(九)、(十)项材料。
  十六、商务部收到上述材料后,研究评估并确定举办单位;对符合举办条件的展览会,依据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依据展览会性质确定牵头主办司局,报部领导批准。
  十七、对在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地区举办的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可在展览会宣传、招商招展工作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在连续参与主办三到五届后,可退出主办。如需商务部继续支持,可由商务部所属商务促进机构代为主办、协办或支持单位。
  十九、对其他地方性、商业性以及不涉及商务部业务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再作为举办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纳入的,由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研究报部领导批准。
  对与境外机构或国际组织联合举办的展览会,商务部原则上不作为举办单位。
第四部分 评价与监督
  二十、牵头主办单位应在展览会结束1个月内将详细的展览会总结报告,包括展览会规模、展商数量、主要参展单位和人员、展览会成效等报部领导,抄归口管理单位。
  二十一、归口管理单位会同有关司局根据《商务部举办展览会评估标准》,对展览会提出总体成效评估意见。
  二十二、归口管理单位在每年度末对商务部全年举办展览会情况进行总结。
  二十三、部纪检部门负责对举办展览会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四、展览会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原则,共同主办地人民政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部内展览会牵头主办单位及人事司负责联系展览会地方主办单位安保部门,对展览会安全工作实施具体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部分 部领导任职与出席
  二十五、与外国政府机构共同举办的展览会活动,根据外事对等原则,视外方任职情况可建议部领导担任组委会领导职务。
  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任职的展览会活动,可建议由部领导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
  除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外,其他展览会部领导原则上不出任组委会相关职务,如确有需要,可视情由一位分管部领导担任相关职务,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
  二十六、对重点发展类展览会,商务部领导可以出席相关活动;对参与主办类展览会,商务部领导视情出席相关活动。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出席其他展览会活动。如确需部领导出席应由牵头主办单位提出意见会签办公厅、归口管理单位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六部分 其他

  二十七、商务部机关各司局不得以本司局名义举办或参与各类展览会。
  二十八、商务部各直属单位(含商会、协会、学会)不得自行以商务部名义举办各类展览会。
  二十九、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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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0日,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稿)和《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稿)。早在2005年11月份全体会员大会上,以上两个文件在全体会员中一致通过,此次颁布则标志着全国性展览工程行业资质等级评定真正进入实施阶段。
  该评审和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7月和10月进行。首次评审于9月20日开始,9月20日至10月31日为申报时间,11月1日至12月10日为评审时间,评定结果将于2008年1月在成都举办的”展中展”期间正式公布并向获得资质等级的工程企业颁发证书。
  作为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指定的合作媒体,本刊全文刊发《标准》和《办法》,并从这一期开始连续对申报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进行推介,并将刊登评定结果。
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稿)
总则

  1-1、为了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市场,提高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特制定展览工程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
  1-2、本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 策划、设计
    * 结构制作与安装
    * 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 安装、搭建和拆除
    * 装饰与装潢
    * 人工
    * 电力
    * 维护
    * 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1-3、本标准用于:
  * 审定从事1-2款规定范围业务的展览工程企业的从业和执业资格;
  *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优先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1-4、本标准包含通用标准和三个等级标准。

资质等级标准

  2-1、通用标准:符合并达到此款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方可申报资质等级。
  1)正式申请、并已获批准成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内资、合资)单位;
  3)从事本标准1-2款规定服务范围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批准企业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
  2-2、一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3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6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需提供2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8)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9)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3、二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
  2)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200万元以上、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80万元以上、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2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4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和国家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600万元以上(含600万),需提供2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6)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7)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8)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2000平方米;
  9)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2-4、三级资质标准
  1)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 从事本标准1-2款所规定展览工程服务范围的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3)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之日起前18个月期间,独立承担过:
  * 不少于2项50万元以上、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5项1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 或不少于2项10000平方米以上、或5项25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
  4)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营业额达到300万元,需提供2年以上的审计报告;
  5)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6)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结构、电气、机械等工程类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会计师、经济师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8) 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人;
  9) 有固定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面积总体不少于1000平方米;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资质等级适用的展览工程范围

  3-1、一级资质:可实施的展览工程面积和展览工程合同的金额不限;可优先获得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展览会主场承建商、搭建商的资格;
   3-2、二级资质: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和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场承建商、或单位项目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搭建商的资格;
  3-3、三级资质:可优先获得在同一个会议、展览和事件活动中,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单位和其他主办者、承办者、参展商、以及展览场馆推荐作为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的主场承建商、或单位项目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展览工程项目的搭建商的资格;
  3-4、通过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认证的企业均可获得向中国展览馆协会所属会员中的展览场馆单位推荐执行无附加条件的管理费用标准的资格。

资质等级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4-1、符合本标准1-2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符合2-1款通用标准规定的展览工程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对照资质等级标准,选择所需要申报的资质等级,向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提请申报。
  4-2、企业在申报资质等级时应上交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规定的资料、数据、证书、等文件。
  4-3、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下设的资质评审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评审。
  4-4、评审结果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议审核、批准、备案。
  4-5、通过资质等级评审的展览工程企业将获得资质证书,并获准进入本规定的1-3款和3款程序。
  4-6、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包括年度复核、降级、撤销)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及下设的资质评审委员会负责。

附则

  5-1、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5-2、本标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管理。

中国展览馆协会
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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